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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最新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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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會計職業道德

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2023-07-25 來源:博勝教育

              會計法律與會計職業道德的聯系與區別

              略。

              主要內容

              愛崗敬業、誠實守信、廉潔自律、客觀公正、堅持準則、提高技能、參與管理、強化服務。

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二、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:

              處罰主體

           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。

              違法行為

              略。記憶貼士:從人員到核算至監督及檔案等多項內容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后果

              1.罰款:單位3000-5萬元,人員2000-2萬元。
              2.
              國家工作人員: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              3.
              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        4.
              會計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,情節嚴重的,
              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。
              【考點鏈接】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,做假賬,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,貪污,挪用公款,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
            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,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三、偽造、變造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,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

              構成犯罪

              刑事責任

              不構成犯罪

              1.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

              2.罰款:單位5000元~10萬元;人員3000元~5萬元

              3.國家工作人員: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

              4.會計人員,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

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四、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

              不構成犯罪

              處罰同上。!

              構成犯罪

              情節嚴重的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。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
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五、其他情形

              授意、指使、強令會計機構、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、變造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,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、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

              1.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;
              2.
              不構成犯罪:5000元~5萬元罰款;
              3.
              國家工作人員:還應當依法給予降級、撤職、開除的行政處分。

             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、抵制違反《會計法》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、撤職、調離工作崗位、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

              1.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        2.
              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              3.
              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,應當恢復其
              名譽和原有職務、級別。
              4.
              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機關、團體的領導人,對依法履行職責、抵制違反《會計法》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,情節惡劣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           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

              1.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        2.
              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            收到對違反《會計法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檢舉的部門及負責處理檢舉的部門,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,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  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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