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
1.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;
3.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,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,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(市)的除外;4.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;5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;6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,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;7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;8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。
(二)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
1.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,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;2.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,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