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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

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2021-02-24 來源:博勝教育

              (一)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

              1.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;

              2.銷售代銷貨物;
              3.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,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,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(市)的除外;
              4.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;
              5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;
              6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,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;
              7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;
              8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。


              (二)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

              1.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,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;
              2.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,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;
              3.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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