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仲裁委員會。 。2)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,不是行政或司法機關,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。 。3)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,獨立于行政機關,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,仲裁委之間也無隸屬關系。(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)。